民事訴訟法203條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
(一)啟動再審標準
根據民事訴訟法立法精神,申請再審審查屬于事由審查,要圍繞當事人提出的法定事由進行。具體而言應區分兩類情況。
第一類是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七)項至第(十三)項規定的七項再審事由: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這七項再審事由基本上屬于程序事由,如果不啟動再審則無法保證當事人的程序權益,即使判決結論是正確的,只要這些事由存在也應該啟動再審給予當事人程序救濟。
第二類是實體事由。即民訴法第200條第(一)到第(六)項。對于這六項再審事由,在進行形式審查之外,一定要注意從兩個方面考慮再審裁判的結果:一是要克制對事實問題的自由裁量權。運用自由裁量權推翻原審的事實認定,會使得當事人對原審權威產生質疑,反過來影響再審權威。一旦原審的事實認定被輕易推翻,當事人也必將類推再審的事實認定也可能存在錯誤,并尋求各種途徑推翻再審判決。除非對于新證據事由,由于原審沒有審查,審查法官需要詢問,有比較大的發言權。因此,涉及到認定事實方面的問題,再審審查法官應克制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二是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法官已經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原則上不得再行使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不宜重復使用是因為,自由裁量不存在一個可以精確定量的標準,很多時候難以判斷80%還是90%的賠償標準哪個更加合理。因此,應給予原審最大限度的尊重,在原審法官已經行使過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如果不是明顯不公,則不宜認為案件存在問題,裁定再審。
(二)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中的一些實務問題
1.法院再審審查與檢察院受理申訴的關系
民訴法209條規定確立了“法院審查先行、檢察監督斷后”的有限再審模式,避免了當事人既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又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下面兩種情況,應告知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不應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受理:一是再審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二是當事人認為再審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在案件已經適用再審程序作出生效裁判的情況下,依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全體當事人只能針對再審裁判申請檢察監督。
根據云南省法檢兩院《貫徹落實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第四條規定,對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審裁判后可以上訴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上訴而提出申請再審(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不予受理。該會議紀要第五條規定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裁判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二百零九條的相關規定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依法受理。”
2.對于再審申請書未指明法定再審事由的,應當要求當事人指明;當事人堅持不予指明或者超出法定再審事由范圍的,可以比照審監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3.對于當事人超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提出再審申請的,應當告知法律對期間的規定。當事人堅持申請再審的,可以按照省高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若干實務問題(二)的意見,予以釋明申請再審超過法定期限,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如果已經受理審查,可以比照審監程序司法解釋第19條第2款裁定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4.在審查民事再審申請過程中,對方當事人也提出再審申請的,應將其列為申請再審人,對其提出的再審申請一并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
5.裁定書中是否要載明原審查明的事實
民事再審審查只是針對當事人申請再審事由進行審查,有些案件并未調取全案卷宗或者詢問各方當事人,且為使再審審查裁定書更加簡潔明了,人民法院對于原審查明的事實可以不在裁定書中載明。但駁回再審申請的案件,如在審查過程中查明了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變化情況,應在裁定書中載明;查明了與申請再審事由相關的新的事實,進一步證明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可以在裁定書中載明。
關鍵詞: 民事訴訟法203條解釋 民事申請再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