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十三條規定: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附件2),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二)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因此,公司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從而獲得臨時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權限,但公司需要將交易合同、紅字發票以及收訖款項等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后,根據《公告》規定,不得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已經開具的,按規定作廢,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后,按照新適用稅率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增值稅稅率調整過幾次
第一次調整
依據財稅[2014]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規定,2014 年起7 月1 日起,將6%、4%和3%的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
第二次調整
依據國務院常委會議決定,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率從四檔變為為三檔,將農產品、天然氣等增值稅稅率從13%下調至11%。
第三次調整
財稅32號規定,2018 年5 月1 日起,增值稅下調1 個百分比。我國增值稅的三檔稅率分別為6%、10%和16%。
第四次調整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適用6%一檔的稅率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