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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性兌付的主要影響因素有哪些?
1.剛性兌付會給金融市場埋下極大的隱患。剛性兌付相當于將風險都集中在金融機構的內部,如果行情一直不好、或者發生大幅回撤,就可能會引發金融機構的兌付危機...
2.任何一種理財產品的收益和風險都是呈正比的。而剛性兌付卻可能讓投資者養成“不承擔風險就可以獲得收益”的意識,這不利于理財市場的健康發展。
3.當然也并非所有理財產品都是不可以剛性兌付的。商業銀行的儲蓄依舊有剛性兌付性質,但這更是對儲蓄者資金安全的一種保障。
信托是剛性兌付嗎為什么?信托公司是否有“剛性兌付”的義務?
在法律上,“兌付”一詞的本義,是經營負債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其所負債務所承擔的支付和清償義務,因此,只有在金融性債權債務關系(比如存款等)中,金融機構作為債務人,才存在所謂的“剛性兌付”義務。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產品,屬于依據《信托法》的規定而成立的信托關系,信托公司居于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財產屬于信托財產,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更不是受托人對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負債,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不享有任何實質的利益,受托人作為管理人,僅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信托財產,信托財產所產生的一切利益均歸屬于受益人,所發生的一切風險也均由受益人承擔,受托人僅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中國銀監會頒布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3條也清清楚楚地規定:“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于信托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而且,該辦法第33條還明確規定:信托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信托產品風險的“買者自負”由此作為一項強制性原則得以確立。
顯然,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監管上,信托關系均不屬于債權債務關系,兩者之間的界限何等涇渭分明,所謂信托公司對信托產品的“剛性兌付”,不僅在法律上,而且在理論上均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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