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人要交哪些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還應提交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的報案證明。
5、送養人的居民戶口本、身份證(組織做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
二、辦理收養手續去哪里登記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不同的情況,辦理收養登記的地點也不同:
(一)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二)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
三、解除收養關系的途徑有哪些
1、通過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這種情況需滿足的條件是:
(1)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
2、通過訴訟程序解除。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方面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