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糾紛可以要求給付租金嗎?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是物權保護的重要方法,它主要針對妨害物權行駛的行為或者事實狀態而采取的一種措施。當物權的行駛受到現實或者可能的妨害時,物權人均可請求排除妨害。
《民法典》35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構成要件是什么?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于:一為動態,一為靜態。
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響通行;違章建筑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