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制度介紹
指的是在董事會中設立董事,以形成權利制衡和監督的制度。獨立董事的主要職能是決策和監督。但是獨立董事在公司中只擔任董事的職務,而不再擔任其它的職務,這樣就能夠防止出現妨礙獨立客觀判斷的情況發生。獨立董事需要對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負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并根據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來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避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為了確保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來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一般最多兼職5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一般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并且至少有一名是專業的會計人士。
擔任獨立董事的條件
1、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擁有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同時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等;
4、擁有5年以上的法律、經濟或其它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需的工作經驗;
5、滿足公司章程里面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也規定了相應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條件,如果符合條件將不具備被推選的資格。
獨立董事除了行使公司董事的職權之外,還具備一些其它特權,如向董事會提議解聘或者聘用會計事務所,提議召開董事會,向董事會申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獨立聘請外部審計和資訊機構,在股東大會上提名、任免董事等等。
獨立董事制度對企業的作用
一般來說,該制度能夠提升公司的質量,改進公司的股權結構,加強公司的專業化運作,增加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在董事會中起到制衡作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等等。但是目前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多數都是“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這也使得獨立董事受到限制,并且在選擇獨立董事的時候往往選擇與企業關系好的,懂得配合的人,而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并沒有太大的地位,所以也使得多數時候獨立董事并不能更好的起到應有的效果,所以在相應的法律法規中應當進行相應的完善來對獨立董事予以保護,使其盡到應有職責,幫助企業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