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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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18位。
2、標準規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用18位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分別是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6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9位主體標識碼、1位校驗碼。
3、根據《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第二條第二項 統一代碼構成。
4、從唯一、統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轉換等角度綜合考慮,統一代碼設計為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
5、為便于行業管理和社會識別,統一代碼的第一、二、三部分體現了登記管理部門、機構類別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兼容了當前各登記管理部門行之有效的有含義代碼功能。
6、為保證唯一性和穩定性,第四部分設計為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充分體現了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要求。
7、為防止出現錯誤,第五部分設計為校驗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要特性有哪些?
9、唯一性。
10、統一代碼及其9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在全國范圍內是唯一的。
11、一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統一代碼,一個統一代碼只能賦予一個主體。
12、主體注銷后,該代碼將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詢功能。
13、例如,一個主體由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銷該事業單位,再設立新企業。
14、新設立企業是一個新主體,需賦予新的統一代碼。
15、2、兼容性。
16、統一代碼最大程度地兼容現有各類機構代碼,既能體現無含義代碼的穩定可靠,又能發揮有含義代碼便于分類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減少改造成本。
17、統一代碼在第二、三部分設計了機構類別代碼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與工商注冊號、事業單位證書號、機構信用代碼相應部分含義一致。
18、第四部分主體標識碼采用組織機構代碼,保證了統一代碼與組織機構代碼有效銜接。
19、3、穩定性。
20、統一代碼一經賦予,在其主體存續期間,主體信息即使發生任何變化,統一代碼均保持不變。
21、例如,法人和其他組織遷徙或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均不改變其統一代碼。
22、4、全覆蓋。
23、統一代碼制度實施后,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注冊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適當方式換發統一代碼,實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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