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臨時會議是幾屆幾次?
董事會的臨時會議的屆數和次數是沒有法律強制性的規定的。只要是有法定的情形出現,便可以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條件
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時股東大會是相對于股東大會來說的,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法定事由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的,主要決策公司經營狀況、股東產生等等。
臨時股東大會指根據法定的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股東大會,以決定臨時出現需要股東表決的公司重大事宜,其召開的目的能因為公司經營狀況,公司戰略需要調整改變,下面我們就來看看臨時股東大會通知時間是什么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