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是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到另一國家(地區)的行為。若出口方的經濟為市場經濟,則可用其國內銷售價、向第三方的出口價等為依據確定正常價值;若出口方的經濟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則要以替代國價格、相似產品在進口國的銷售價格等為依據確定被指控產品的正常價值。以達到消滅競爭對手,壟斷整個市場的目的。傾銷被視為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為WTO所禁止,因此反傾銷也成為各國保護本國市場,扶持本國企業強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傾銷的構成要素是什么?
(1)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
(2)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實質性威脅和實質性阻礙;
(3)損害是由低價銷售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般來說生產廠商能夠實施傾銷,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不完全競爭的行業, 具有壟斷力量的廠商是市場價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場價格的接受者。
第二,本國和外國必須被很好地分隔,使國內居民不能輕易回購出口產品。
第三,出口廠商在國內面臨的需求彈性較國外的小。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壟斷廠商會發現實施傾銷有利可圖。 由于傾銷實施低價策略,雖然可以擴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潤下降和虧損風險。因此,傾銷必須有政府強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國政府高筑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控制外國商品進入以維持國內壟斷高價、彌補出口損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國政府負擔出口虧損,對內高價收購、對外低價傾銷。出口商在擠垮競爭對手、壟斷國外市場后抬高價格以彌補傾銷階段的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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