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絡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網絡侵權怎么界定?
網絡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類型案件的一些顯著特征,如網絡空間的全球化、虛擬化、非中心化等特點,這些特點無疑動搖了傳統管轄的基礎,使法院對網絡民事侵權糾紛的管轄面臨挑戰。網絡是技術含量極高的領域,其舉證、質證、確認救濟方式無一不與技術有著密切聯系。因此,確認管轄權時,還要對法院能否應對技術問題加以考慮,在審級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備條件的法院集中受理,從而為案件的及時解決創造便利條件。
中國應加快網絡立法,盡快解決傳統法律不適應網絡空間之處,彌補司法解釋的不足,借鑒外國的司法實踐,針對網絡特性,制定出一套適應中國當前司法形勢的管轄制度。具體可表現為堅持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則。對侵權行為地認定,贊成《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觀點,“侵權行為地”是“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地的認定首先應堅持禁止一定因素作為確認管轄權的基礎,同時應確立合乎國情的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素,如被告對侵權結果地預知并故意希望侵權結果在該地實現,則這類侵權結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轄權。
最高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即規定了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管轄權問題。該條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以及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該條在一般情況下明確了管轄地,但當以上兩地均難以確定時,“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等于把“侵權結果發現地”視為“侵權行為地”,即與民訴法的規定保持了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