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強制拆遷?已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補償協議期限履行交房義務的;法定期限內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同時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屬于逾期不改正的違章建筑和超期臨時建筑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房屋被強制拆遷以后該如何處理?
強制拆遷是專門有程序條件的,如果違法,可以起訴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